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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2023年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实施办法
来源:本地宝  时间:2023-06-19 09:45: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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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2023年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实施办法

根据《关于做好2023年徐州市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徐教〔2023〕2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资料图)

一、招生原则

(一)落实责任,依法保障。严格执行《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规定,切实保障每一名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确保义务教育入学“一个不少”。认真排查并严厉查处社会培训机构以“国学班”“读经班”“私塾”等形式替代义务教育的非法办学行为,确保义务教育规范健康发展。

(二)区校联动,分级负责。区教体局统筹管理和协调各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工作,制定义务教育学校(以下简称“学校”)招生实施办法,组织区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工作。各学校在区教体局的统一管理下,组织实施本校招生工作。

(三)公民同招,免试入学。全面实行免试入学和公民办学校同步招生政策,公民办学校同步登记报名、同步招生录取、同步注册学籍。各学校不得超出规定增设限制条件,拒绝或变相拒绝适龄儿童少年报名入学。

(四)公开透明,阳光招生。使用徐州市义务教育学校阳光招生平台组织幼升小、小升初报名和入学工作,通过平台申请、现场审核确认的方式开展招生工作。各学校招生简章、招生咨询及监督举报电话等信息均需公示。

(五)规范发展,统筹调剂。统筹公民办义务教育发展,按照国家规范民办义务教育发展要求,不断优化义务教育结构,坚持省定标准班额办学,科学编制招生计划。公办学校施教区内生源过多或不足的,由区教体局予以统筹调剂。

二、招生办法

(一)入学条件

小学招生入学条件:年满6周岁(2017年8月31日及以前出生),具有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户籍的适龄儿童和持有相关证明材料、符合入学条件的外来经商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初中招生入学条件:具有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户籍的小学应届毕业生、其他未入学的适龄少年和符合入学条件的外来经商务工人员随迁子女。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的,其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身体状况证明、相关就医病历、单据,由户籍所在地学校确认并备案,申请时间与中小学报名时间同步,逾期不予办理。

(二)招生报名

1. 报名时间。

(1)第一阶段报名。

①小学报名:6月26日—7月2日,各学校组织线上报名、确认、信息上报工作。符合外来经商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条件的适龄入学儿童需到所属施教区公办小学或相关民办学校进行现场报名及确认。

②中学报名:6月28日—30日,符合入学条件的市区(鼓楼区、云龙区、泉山区、经开区,下同)小学应届毕业生报名公办中学或者民办学校的由所在小学组织线上报名及确认,7月2日前完成信息上报。符合入学条件的非市区小学应届毕业生6月29日到所属施教区公办中学或相关民办学校现场报名及确认。

(2)第二阶段报名。7月8日,未被第一阶段报名学校录取的学生,选择公办中小学的,到所属施教区公办中小学现场报名,施教区公办中小学学位已满的,由区教体局统筹。2.报名材料。

(1)符合入学条件的经开区户籍适龄儿童少年现场报名或现场审核时须持材料:

①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身份证;

②家庭户口簿;

③居住房屋产权证或不动产权证(法定监护人产权比例须不低于50%),被征迁居民与区征迁部门签订的征迁安置协议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区征迁部门印章。

④升入初中的还需出具小学毕业证。

(2)符合入学条件的外来经商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现场报名或现场审核须持材料:

①随迁子女父母在经开区的居住证、身份证、家庭户口簿;

②随迁子女父母一方在经开区内的经商务工证明(经商人员出具经营期已满半年以上的工商营业执照,务工人员出具与用人单位签订的用工期已满半年以上的劳动合同及社保缴纳证明,其他从业人员出具自谋职业已满半年以上的相关证明材料);

③选择施教区内公办中小学的需提供随迁子女父母在经开区现居住地实际居住不少于半年的居住证明(与居住证上居住地址相一致的租赁住房的合同原件、复印件和租赁住房的房产证明复印件,已购房产的出具房产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④随迁子女父母离异的,提供法定监护人抚养权证明材料以及法定监护人的身份证、经商务工证明和居住证明(有关具体要求同上)。

⑤升入初中的还应出具小学毕业证书。

(3)学生及法定监护人非经开区户籍已在经开区内购置商品房(已上房)并实际居住且户籍所在地无房产需要在经开区内学校起始年级入学的,现场报名或现场审核须持材料:

①父母的身份证、家庭户口簿;

②经开区内购置商品房房产证;

③户籍所在地无房产证明。

④升入初中的还应出具小学毕业证书。

3. 报名要求。

(1)每位学生在每个报名阶段只能选报1所民办中小学或1所公办中小学,民办中小学与公办中小学不能兼报。所有报名经确认后,不得修改。

(2)符合入学条件的适龄儿童少年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须在规定时间内到所属施教区学校完成线上报名、线下现场资格审核(提供相关材料原件和复印件)及确认工作,具体时间请关注学校招生简章。因未按要求办理或在规定时间未提供完整有效材料导致无法入学的,必须服从教体局的统筹安排。

(3)办理报名手续的学生监护人要对提供的相关证件和登记信息的真实性负责,有关证件或登记信息存疑的,学校提请有关部门查证处理。

(三)招生录取

1. 第一阶段录取。

(1)公办中小学录取。7月6日前,公办中小学完成对报名学生的资格审查。7月6日下午,公布录取名单。

(2)民办中小学录取。7月6日下午,录取并公布录取名单。①报名人数超过招生计划的,所有报名人员全部实行电脑派位录取。②报名人数未超过招生计划的,一次性全部录取。③民办九年一贯制学校在保证小学直升需求后,仍有余额且多余名额少于报名人数的,也采取电脑随机派位方式录取。

2.第二阶段录取。7月8日,公办中小学对返回施教区报名的学生进行现场资格审查,按照“户籍、房产与实际居住地一致优先”原则排序补录,学额已满的由区教体局统筹安排。7月10日公布补录名单。

3. 特殊情况学生统筹安排。7月11日—12日,区教体局统筹安排前两批次未被录取及未按时报名、因学位不足无法接收的等特殊情况学生。

4. 录取说明。

按照招生录取时序,所有学生一经录取不得再选报其他学校。

(四)施教区确认

坚持学生户籍与法定监护人在同一户籍、法定监护人房产证明与实际居住地保持一致的基本原则,确定施教区、优先接收适龄儿童少年入学。

1. 户籍、房产证明与实际居住地均在经开区辖区内且三者一致的,按法定监护人的房产证明确定学生的施教区。

2. 学生具有经开区户籍,但法定监护人的户籍、房产证明与实际居住地三者不一致的,按下列情况确定施教区:

(1)学生的户籍随法定监护人一方且在本地常住,另一方的户籍不在本地的,以在本地居住的法定监护人一方的房产证明确定施教区。

(2)学生的户籍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且在施教区内常住,其父母双方均为不在本地的现役军人(含武警)以及公派出国工作的专家、技术人员,以其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房产证明确定施教区。

(3)学生户籍随父(母)户籍与祖父母(外祖父母)户籍在一起且从未迁移过,并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户籍所在的房产内实际常住,学生父母双方均未有其他房产(持房管部门出具的无房证明;新购房产但未上房的暂视同无房),按其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户籍所在的房产证明确定施教区。学生父母有房产的,以其父母的房产证明确定施教区。

(4)学生父母离异的,凭法院判决书或婚姻登记机关认定的离婚协议,按抚养权归属方的房产证明确定施教区。

(5)学生法定监护人有唯一房产且实际常住,但与户籍不一致的(须提供户籍所在地无房证明),以法定监护人实际居住的房产证明确定施教区。

(6)学生法定监护人有多处房产的,按其法定监护人户籍落户的房产确定施教区。

(7)货币拆迁确未购房的,凭拆迁协议和无房产证明,以学生户籍所在地或者其法定监护人实际租赁住房所在地(徐州市桃园路小学桃园路校区、徐州市桃园路小学杨山路校区、徐州市金龙湖小学、徐州市开发区中学杨山路校区、徐州市开发区中学长安路校区除外)相对就近确定施教区。

(8)拆迁异地安置的,以安置地确定施教区。安置房未上房的,按居民实际租赁住房所在地相对就近入学(徐州市桃园路小学桃园路校区、徐州市桃园路小学杨山路校区、徐州市开发区中学杨山路校区、徐州市金龙湖小学除外);安置房上房后应转入安置房所在的施教区学校就读。

(9)学生法定监护人购买房产(已上房)并实际居住但尚未取得房产证且没有其他房产的(须提供无房证明),以其户籍或已上房并实际居住的房产确定施教区。

3.学生具有经开区户籍但没有房产的,以户籍所在地确定施教区。施教区内公办学校学位已满的,由区教体局统筹安排相对就近的具有学位的公办学校入学就读。

4.学生及法定监护人的户籍均不在经开区,但已经在经开区内购置商品房(已上房)并实际居住,且户籍所在地无房产(须提供无房证明),可以根据已上房并实际居住的房产确定施教区;施教区内公办学校学位已满的,可以在相对就近具有学位的公办学校入学就读。

学生与其法定监护人的户籍、房产证明和实际居住地是确定施教区的主要依据。以一年级为基点,公办小学施教区内同一合法固定住房每六年内只能安排一名学生入学;以初一年级为基点,公办初中施教区内同一合法固定住房每三年内只能安排一名学生入学。同一家庭的多子女入学不受此限制。

(五)外来经商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

严格落实“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按照相对就近、统筹安置原则,以公办学校为主安排免试入学”政策。符合入学条件的外来经商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可自愿选择民办中小学或者实际居住地所在的施教区的公办中小学(徐州市桃园路小学桃园路校区、徐州市桃园路小学杨山路校区、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实验学校、徐州市开发区中学杨山路校区、徐州市开发区中学长安路校区、徐州市侯集实验小学、徐州市金龙湖小学除外)。符合小学入学条件的,在徐州市桃园路小学桃园路校区、徐州市桃园路小学杨山路校区、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实验学校施教区内居住的外来经商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相对就近在徐州市长安路学校申请入学;在徐州市金龙湖小学施教区内居住的外来经商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相对就近在徐州市和平东路小学、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李庄小学申请入学;在徐州市侯集实验小学施教区内居住的外来经商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相对就近在徐州市后姚小学或徐州市李井小学申请入学。符合初中入学条件的,在徐州市开发区中学杨山路校区、徐州市开发区中学长安路校区、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实验学校施教内的居住的外来经商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相对就近在徐州市大庙中学、徐州市大黄山中学、徐州市西朱中学申请入学,其他外来经商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按随迁子女父母双方居住证的实际居住地址,可在相对就近公办学校申请入学,学校不得拒收。

(六)残障儿童入学

积极推进融合教育,优先采取普通学校随班就读的方式,就近安排轻度残障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中、重度残障儿童少年安排至特殊教育学校就读。需专人护理、无法到校就读的残障儿童少年可以到康复机构、残疾人之家集中送教为主,有条件的学校提供送教上门服务。区残疾人专家委员会对残障儿童开展教育评估认定,采取科学安置方式并予以落实。

(七)高层次人才子女及相关优抚对象子女入学

经评审认定引进的入选市“双创计划”及以上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的适龄子女意向在经开区接受义务教育的,按照市委、市政府《徐州市“555”引才工程实施方案》(徐委发〔2021〕15号)相关规定安排入学。对烈士子女、符合条件的现役军人子女、消防救援人员子女、公安英模和因公牺牲伤残警察子女、因见义勇为死亡或者致残人员的适龄子女等优抚对象,按省、市相关文件规定落实教育优待政策。

三、工作要求

(一)规范宣传,营造健康氛围。各学校要严格落实招生宣传备案制,招生简章、招生宣传等材料于6月20日前报教体局审批,未经审批的招生简章、招生宣传等材料一律不得对外发布。民办中学的招生简章还需报市教育局备案,备案后方可向社会公布。各学校要通过校园网、宣传栏、家长会、招生简章、宣传单、网络推送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及时公布招生的相关信息,要设立招生咨询电话和招生咨询岗,为家长及学生提供咨询、指导等便捷服务。招生咨询电话务必在学校门口张贴公示。

(二)规范管理,落实控辍保学。各学校要严格执行《江苏省义务教育学籍管理规定》,坚持“一人一籍、籍随人走、终身不变”的原则,做好学籍注册和管理,确保招生计划、录取名单、学籍注册、实际在校就读相一致,严禁学籍造假现象。非电脑派位小学、初中在有空余学位的情况下,对多子女家庭有“长幼随学”需求的,同等条件下优先接收转学申请。各学校要切实做好残障儿童、留守儿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孤儿、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群体的入学工作,全面落实适龄儿童行政督促入学制度,坚决守住不让适龄儿童辍学的底线,确保应入尽入。

(三)坚守底线,规范招生秩序。各学校要全面落实省教育厅“十个严禁”要求,严格按照招生时间、范围、招生计划和程序招生,规范招生信息采集,严格落实均衡编班规定,不得以分层走班等形式变相分快慢班。教体局将进一步加强过程监管,及时纠正和严肃查处各种违规违纪招生行为。

区教体局招生工作咨询电话:87735612,举报电话:87980319。

附件:

1. 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2023年义务教育学校起始年级施教区范围

2. 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2023年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咨询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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